
【農村宅基地糾紛】口頭協商賣老宅 事后反悔想收回

2019-01-18 21:33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2004年8月,妻子去世后,李大強(化名)被兒子接到了外地一起生活。同年11月,回到老家的李大強在和老宅屋后的鄰居聊天時得知,同族兄弟李海(化名)的兒子到了適婚年齡,李海一直想在村里找處宅基地給兒子蓋房。
自己已到外地投奔兒子了,家里的老宅一直空著,李大強便有意把老宅賣給李海。
2005年1月,在同族兄弟李濤(化名)等人的見證下,李大強把老宅轉給了李海。當時,雙方經協商口頭約定,李大強把自家房產一并轉讓給李海,包括四間正房、兩間東配房及院落,用地面積共計280余平方米,房產價款為15000元。
當天,李海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先給了李大強2000元錢。同時,李大強也把自家房產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交給了李海。
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后,李海對幾間正房和院落進行了簡單的修繕。后來,李海把這套房子用作兒子的婚房。
直到去年5月,李大強突然找到李海,想要收回自家的這套老宅。明明多年前就已買下了這套房產,而且自己一家一直住在這里,李海一口回絕了李大強。
同年7月,李大強一紙訴狀將李海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與被告李海的口頭房屋買賣合同,并由被告李海返還房屋及院落。
法庭上,李大強拿出了老宅的房屋所有權證,證實房屋的所有權仍屬自己,而自己與被告李海之間的口頭買賣協議不符合形式要件,所以雙方的買賣協議沒有成立。而且,按照法律規定,買賣協議成立,應在相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而現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人仍是自己。
身為被告的李海則拿出當初李大強交給自己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證實當初雙方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后,原告已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實際交付給自己。而當初見證雙方買賣的見證人李濤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實原、被告于2005年達成口頭協議,約定李海購買李大強房產一處,價格為15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李海給付李大強現金2000元。
據個人房源網(www.emoee.com)了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依據雙方的陳述、證人的證言及農村交易習慣可以證實,原、被告雙方存在房屋買賣的事實,原告李大強將訴爭房屋及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交付被告李海,被告李海支付了部分價款,故該買賣合同成立。原告李大強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由被告返還房屋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和充分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李大強的訴訟請求。
調查
現實生活中,農民往往將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有外來打工者,也有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雖然常有農村房屋進行買賣的行為,但是不是所有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呢?
“農村房屋都是建在自家宅基地上,宅基地大都是村里集中分,雖然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可宅基地畢竟還是歸村集體所有,這性質是改變不了的。像李大強和李海這種私下的買賣,說到底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是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某單位職工劉磊(化名)認為,農村房屋不能隨意買賣。
“買房的李海和賣房的李大強都是一個村的,就算農村的宅基地不能轉讓,可買賣雙方都是一個村的村民,這就只能算是宅基地流轉,土地都能流轉,宅基地流轉不能算違法。對于同村村民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只要買賣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市民張亮(化名)認為,即使雙方都有買賣意愿,也需要經過村委會登記備案等程序。
“房產買賣需要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否則,房屋買賣合同就不能生效,即使房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也屬無效。李大強和李海買賣房產卻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再加上,兩個人除了口頭協議外,連個書面的協議都沒有。”市民王濤(化名)則提出,雙方只有在辦理了相關登記過戶手續的前提下,才能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觀點
本期維權律師、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任學敏律師認為,買賣合同經過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依法訂立即成立生效,但是,物權變更需要辦理登記,二者不同步是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發生糾紛的常見問題。
我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此案中,李大強與李海之間達成的宅基地房屋轉讓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且在事實上已經交付了房屋,由李海占有多年,在李海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法院駁回李大強的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此外,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本案中買賣合同雖然已經生效,法院也駁回了原告的起訴,但為確認物權變更,防止糾紛的發生,建議有類似情況的當事人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滄州房產網
自己已到外地投奔兒子了,家里的老宅一直空著,李大強便有意把老宅賣給李海。
2005年1月,在同族兄弟李濤(化名)等人的見證下,李大強把老宅轉給了李海。當時,雙方經協商口頭約定,李大強把自家房產一并轉讓給李海,包括四間正房、兩間東配房及院落,用地面積共計280余平方米,房產價款為15000元。
當天,李海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先給了李大強2000元錢。同時,李大強也把自家房產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交給了李海。
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后,李海對幾間正房和院落進行了簡單的修繕。后來,李海把這套房子用作兒子的婚房。
直到去年5月,李大強突然找到李海,想要收回自家的這套老宅。明明多年前就已買下了這套房產,而且自己一家一直住在這里,李海一口回絕了李大強。
同年7月,李大強一紙訴狀將李海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與被告李海的口頭房屋買賣合同,并由被告李海返還房屋及院落。
法庭上,李大強拿出了老宅的房屋所有權證,證實房屋的所有權仍屬自己,而自己與被告李海之間的口頭買賣協議不符合形式要件,所以雙方的買賣協議沒有成立。而且,按照法律規定,買賣協議成立,應在相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而現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人仍是自己。
身為被告的李海則拿出當初李大強交給自己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證實當初雙方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后,原告已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實際交付給自己。而當初見證雙方買賣的見證人李濤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實原、被告于2005年達成口頭協議,約定李海購買李大強房產一處,價格為15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李海給付李大強現金2000元。
據個人房源網(www.emoee.com)了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依據雙方的陳述、證人的證言及農村交易習慣可以證實,原、被告雙方存在房屋買賣的事實,原告李大強將訴爭房屋及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交付被告李海,被告李海支付了部分價款,故該買賣合同成立。原告李大強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由被告返還房屋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和充分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李大強的訴訟請求。
調查
現實生活中,農民往往將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有外來打工者,也有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雖然常有農村房屋進行買賣的行為,但是不是所有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呢?
“農村房屋都是建在自家宅基地上,宅基地大都是村里集中分,雖然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可宅基地畢竟還是歸村集體所有,這性質是改變不了的。像李大強和李海這種私下的買賣,說到底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是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某單位職工劉磊(化名)認為,農村房屋不能隨意買賣。
“買房的李海和賣房的李大強都是一個村的,就算農村的宅基地不能轉讓,可買賣雙方都是一個村的村民,這就只能算是宅基地流轉,土地都能流轉,宅基地流轉不能算違法。對于同村村民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只要買賣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市民張亮(化名)認為,即使雙方都有買賣意愿,也需要經過村委會登記備案等程序。
“房產買賣需要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否則,房屋買賣合同就不能生效,即使房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也屬無效。李大強和李海買賣房產卻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再加上,兩個人除了口頭協議外,連個書面的協議都沒有。”市民王濤(化名)則提出,雙方只有在辦理了相關登記過戶手續的前提下,才能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觀點
本期維權律師、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任學敏律師認為,買賣合同經過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依法訂立即成立生效,但是,物權變更需要辦理登記,二者不同步是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發生糾紛的常見問題。
我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此案中,李大強與李海之間達成的宅基地房屋轉讓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且在事實上已經交付了房屋,由李海占有多年,在李海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法院駁回李大強的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此外,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本案中買賣合同雖然已經生效,法院也駁回了原告的起訴,但為確認物權變更,防止糾紛的發生,建議有類似情況的當事人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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