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買賣起糾紛,協助更名促事成

2019-01-22 22:38
房地產知識
精選回答
案 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
被申請人:高某某,男,漢族。
申請人訴稱:
我于2006年2月以六萬元價格購買位于哈達街一處房屋,當時因該房產權證正在辦理公產轉私產不能辦理更名手續,2007年8月該房產權證領取后,我找到被申請人高某某協助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但高某某卻說不賣了,次日又說賣也可以,得加錢,總之以各種理由推托,直到現在也沒配合更名。
被申請人辯稱:
我于2006年把房子賣給王某,因為我八十多歲已經糊涂,當時又沒和兒女商量房子賣便宜了,過后兒女都埋怨我私自做主,沒辦法這房子我只能不賣了,如果賣也可以,王某得再給我兩萬元錢。
調解經過:
首先調解員對王某講這事你不能過于著急,高某某可能是一時想不開,你不能和他發生沖突,造成后果對你們雙方都不利。
由于高某某年歲高不能前來調解,三名調解員與王某一同來到高某某老人家了解情況并進行調解,調解員對老人講:你的房子已經賣給王某了,你有義務配合他更名,至于你說你年歲高有些糊涂,又沒和家人商量把房子賣便宜了,現在又向王某多要兩萬元錢你看是不是不應該呀?
2006年房價還沒漲,五十九平方米的還是老樓,當時能賣上六萬元你也不算虧。現在房價上漲了你覺得賣虧了,那么如果你賣房后房價又降價了呢,王某找你要錢你能給他嗎?
再說做人應該講誠信說到做到,唾地成釘這才是中華美德。而且你們簽有房屋買賣協議,于情于理你都應該配合王某更名,看您老這么大歲數沒必要天天為這事煩心,影響身體健康,早點處理你也靜心,在調解員多次反復耐心調解勸說下,老人態度有所改變,同時也表示自己當時沒考慮那么多,這事也確實不占理。同意配合王某辦理更名過戶手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雖然簽了協議,但擔心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約好時間攜帶手續,一同去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辦理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
調解結果:
1、高某某與王某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高某某協助王某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
點評:
2007年以來,隨著房價的大幅度上漲,大量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涌現出來,本案即是該類案件中的典型。
房屋買賣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一般而言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約定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進行磋商,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成立后,如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約定,合同具備以下條件即生效: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一般而言,具備了這四個條件的合同在成立之時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即具備合同約束力,合同締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房屋買賣合同雖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是仍然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案件法律關系比較清晰,法律適用亦相對簡單,但是這類案件的普遍存在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且因為關系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問題如果處理不好極易引起矛盾升級。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該案的過程中牢牢抓住當事人的心理,以中國的傳統美德“尊敬老人”“誠信為本”為突破點,用樸實誠懇的語言感化當事人,促使該案得以圓滿的解決,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約了司法資源,又降低了雙方的對抗性,真正實現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促進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責任編輯:長春房產網
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
被申請人:高某某,男,漢族。
申請人訴稱:
我于2006年2月以六萬元價格購買位于哈達街一處房屋,當時因該房產權證正在辦理公產轉私產不能辦理更名手續,2007年8月該房產權證領取后,我找到被申請人高某某協助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但高某某卻說不賣了,次日又說賣也可以,得加錢,總之以各種理由推托,直到現在也沒配合更名。
被申請人辯稱:
我于2006年把房子賣給王某,因為我八十多歲已經糊涂,當時又沒和兒女商量房子賣便宜了,過后兒女都埋怨我私自做主,沒辦法這房子我只能不賣了,如果賣也可以,王某得再給我兩萬元錢。
調解經過:
首先調解員對王某講這事你不能過于著急,高某某可能是一時想不開,你不能和他發生沖突,造成后果對你們雙方都不利。
由于高某某年歲高不能前來調解,三名調解員與王某一同來到高某某老人家了解情況并進行調解,調解員對老人講:你的房子已經賣給王某了,你有義務配合他更名,至于你說你年歲高有些糊涂,又沒和家人商量把房子賣便宜了,現在又向王某多要兩萬元錢你看是不是不應該呀?
2006年房價還沒漲,五十九平方米的還是老樓,當時能賣上六萬元你也不算虧。現在房價上漲了你覺得賣虧了,那么如果你賣房后房價又降價了呢,王某找你要錢你能給他嗎?
再說做人應該講誠信說到做到,唾地成釘這才是中華美德。而且你們簽有房屋買賣協議,于情于理你都應該配合王某更名,看您老這么大歲數沒必要天天為這事煩心,影響身體健康,早點處理你也靜心,在調解員多次反復耐心調解勸說下,老人態度有所改變,同時也表示自己當時沒考慮那么多,這事也確實不占理。同意配合王某辦理更名過戶手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雖然簽了協議,但擔心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約好時間攜帶手續,一同去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辦理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
調解結果:
1、高某某與王某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高某某協助王某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
點評:
2007年以來,隨著房價的大幅度上漲,大量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涌現出來,本案即是該類案件中的典型。
房屋買賣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一般而言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約定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進行磋商,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成立后,如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約定,合同具備以下條件即生效: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一般而言,具備了這四個條件的合同在成立之時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即具備合同約束力,合同締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房屋買賣合同雖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是仍然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案件法律關系比較清晰,法律適用亦相對簡單,但是這類案件的普遍存在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且因為關系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問題如果處理不好極易引起矛盾升級。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該案的過程中牢牢抓住當事人的心理,以中國的傳統美德“尊敬老人”“誠信為本”為突破點,用樸實誠懇的語言感化當事人,促使該案得以圓滿的解決,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約了司法資源,又降低了雙方的對抗性,真正實現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促進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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